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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阳鸟 第277节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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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人中“常识”的认知发生错误。

简单说就是,她会脑补、想象一些没有发生的事,并将它描述得跟真的一样。或者说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小误会,一个正常人遇到了并不会多想,但戚晚看到了就会“编造”结尾,挖掘成因,得结论。

当然,这些只是最轻微的表现,随着症状加重,她的“妄想”和“分裂”也越发极端,已经到了必须用医学手段预的地步。

因为医生的看法和戚晚对自己的描述,专案小组里很快现意见分歧。

戚晚的稿是否能作为证据是有争议的——它是客观存在的文字,但它的容绝对不够客观。

但换个角度看,这些不够客观的容,又和案件的大概走向相吻合,从框架上来说又不能算是妄想,里面真真假假连戚晚自己都无法分辨。

就在这里,到底该不该参考,以此为梳理思路,该参考多少,哪里可以参考,哪里不可以参考?

这对于本就是局外人,没有亲见到事实的小组成员来说,无疑是设置了一迷障。

对戚晚意见很大,他觉得这就是戚晚故意设的陷阱。

她是有病,但这病不是傻,不能被她“有病”这件事误导了,而且恰恰相反的是,戚晚非常的聪明,她很懂人,懂心理,也懂犯罪。

她还很会玩文字游戏,不排除她是有意用这伎俩来误导调查。

并不反对程的认定,但也没有被带偏,只保持中立地问:“她有神分裂这件事是事实,就算她玩文字游戏,对最终宣判也不会有多大影响。那她为什么要这么?难是为了炫技?”

说:“很简单啊,就算是神病人也有正常的时候,只要证明犯罪的时候她于正常状态,她就应当负刑责。”

不过因为是间歇神病患者,即便是负刑责也会从轻理。

:“问题是如何证明。”

是啊,如何证明呢?

除了患者自己,谁又能知患者在犯罪时是否没有发病呢?又凭什么证明?

最大的分歧就在这里,发病是非常“主观”的事,而证据是讲究直接且客观的——要用一个客观有力的证据,去证明一个主观行为。

照法律规定,这就要看罪犯犯罪时是否备逻辑,以及他的主观意识是否正常。

然而这样的方式放在戚晚上,又变得非常不合理。

戚晚本来就是个逻辑,且看上去主观意识“正常”的人,甚至“正常”到超过许多普通人的逻辑能力。

事实上,现在医学对“正常”和“不正常”的判断本就有失偏颇,且带有一定的主观。对于神分裂的定义也比较片面,有一刀切的嫌疑。

专案小组也没想到会在湖底沉尸案中遇到这样“大”的难题,这已经超他们的刑侦经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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